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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明确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保证金管理要求 挂钩标的为股票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00%

2022-01-08| 发布者: 芗城新媒体|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前在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同时,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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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前在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同时,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保证金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中证协要求,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下述四种情形下,券商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应当覆盖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且不低于与单一对手方开展的多头或空头名义本金孰高的25%:多头或空头收益互换挂钩股票不少于50只,且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的比例不高于5%;多头与空头收益互换挂钩标的过去一年相关系数不低于80%;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与空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120%;证监会、中证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挂钩其他标的,有对应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同一品种的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对应保证金比例;券商挂钩宽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无对应期货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此外,若券商与同一交易对手方同时开展上述交易,对应挂钩标的的保证金比例应分别计算,不得通过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保证金等方式突破保证金管理要求。

  中证协表示,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和业务发展情况、交易商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适时调整上述保证金管理要求。

  作为券商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收益互换业务自2012年开始试点,在2015年市场剧烈波动时曾被叫停。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逐步扩大,收益互换等创新型资本中介业务逐渐成为券商业务新增长点。2021年12月3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从严格交易商管理、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强挂钩标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券商该项业务提出规范要求。

  据业内人士介绍,收益互换类业务包括融资类和融券类,但由于融资类业务涉嫌变相杠杆融资,从实践层面,融资类互换业务已被叫停。中证协近期公布的《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显示,2021年10月,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3590.09亿元,较9月减少1264.20亿元;截至10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9830.53元,较9月末增长361.23亿元。其中,融资类收益互换新增为零,未了结名义本金为零。

  从业务集中度来看,10月份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五的券商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共3126.68亿元,占当月新增总量的87.09%;10月场外期权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五的券商新增初始名义本金为1605.79亿元,占当月新增总量的64.08%。截至10月末,存续的收益互换以其他类、股指类为主,分别占55.86%、20.02%。存续名义本金规模较大的前五家券商合计占比达72.02%。

(文章来源:中证网)

文章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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